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守则
一、 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 热爱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刻苦钻研,求实创新。
三、 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讲协作、讲奉献。
四、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每一项政府采购工作。
五、 树立服务意识,以诚实、廉洁、优质、高效的态度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六、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守保密纪律。
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2003年3月18日
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
廉洁自律的规定
1、 不准接受供应商宴请和擅自参加供应商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2、 不准接受供应商的礼券、礼品和有价证券。
3、 不准利用手中的职权影响政府采购成交、中标结果。
4、 不准利用手中的职权向供应商和采购单位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5、 不准收取回扣、好处费,不准享受供应商的福利待遇。
6、 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7、 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供应商中入股分红。不准在供应商中兼职,获取任何报酬。
8、 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接受各监督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社会各界、新闻监督。
区财政局:(021)62275736
区监 委:(021)62472188-2303
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2003年3月18日
|